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建设暂行规定

                                           丽政发〔2011〕70 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BT 投融资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 模式建设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采用BT 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政府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BT 模式(Bulit—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实力的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由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工程完工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以分期付款方式回购的一种模式。


    第二章BT 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BT 模式建设的项目采用政府指定的方式确定。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财政预算、预期财力分析和项目实际情况等决定是否采用BT 模式。一般在下达年度政府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采用BT 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适用于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类项目,不适用结构复杂、装修标准高、不确定因素多的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 万元。
    第六条  BT 项目在确定投资人前,应前期工作到位,施工图预算明确,无其他否决性条件制约,具备开工条件。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七条 成立BT 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BT 项目全过程的服务、指导、协调、监督。
    第八条 BT 项目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一般采用工程总价有限风险包干方式进行。项目投资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项目业主签订BT 合同,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采用工程总价有限风险包干方式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的,其施工承发包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严格控制设立暂估价,限额以上的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须由项目业主和BT 项目公司共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监理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条 投资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三)具有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团队,以及BT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未被列入限制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BT 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
    (一)BT 项目投标采用资格预审制。
    (二)BT 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通过BT 工作小组会审,并将审查结果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BT 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投融资和工程建设能力、投标报价及回购费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按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2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BT 项目应编制标底并经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局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BT 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实行工程总价有限风险包干方式招标的,其中建设管理费单列科目,以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招标结果作为确定项目回购成本的依据,并在BT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BT 合同价一般由工程总价(含建设管理费)和回购期资金占用费两部分组成。BT 项目建设期不计资金占用费。
    第十五条 BT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全过程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BT 项目的合同管理。投资人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回购方案,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合同须报发改和财政部门备案,合同中存在重大缺陷的,备案机关应责令其整改。


    第四章 回 购
    第十七条 回购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原则上不得在主体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BT 工作小组按照BT 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投资人与项目业主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之日即为回购期起始之日。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第十九条 BT 项目回购总价以审计局审计报告为准,作为确定项目投资人项目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BT 项目实施管理过程应遵守国家、浙江省和我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利用BT 项目作为担保物为投资方的其他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BT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投资人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发包分包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不可抗力除外),项目业主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投融资建设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今后国家、浙江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